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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音像表演条约有望缔结-智慧财产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6-26 10:21:00 浏览次数:1643 次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秋实)昨天上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国家版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开幕。

  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开幕式上说,中国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努力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之路,用32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

  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鲁炜在致辞中说,承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是对北京的信任,也是北京的荣誉,北京市将以此作为新的契机,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首善之区和闻名中外的“版权之都”。

  据悉,此次会议的召开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其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保护音像表演条约的谈判在1996年就已经开始,但直到2011年6月份,众成员国才达成共识,因此此次“北京会议”有望最终缔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法司司长米歇尔·伍兹表示,如果条约缔结成功,将大大加强影视演员等音像表演者的经济权利,让表演者有可能与制作人分享音像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创造的收入,向表演者授予精神权利,使他们能够制止不署名或者歪曲其表演的行为,此外,条约还将首次向表演者提供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话·国家版权局局长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恶化说法不符实际

  记者:即将缔结的条约对文化产业发展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

  柳斌杰:表演作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都能享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和相关产权。比如说老舍的《骆驼祥子》,剧作者老舍有这部作品表演的权利,他可以允许或不允许他们表演他的作品。对于演员来说,他也有允许或不允许别人模仿或放大他的表演的权利。他们创造性的劳动会带来价值和财富,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传播。

  记者:去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活动启动,条约缔结的内容对修法工作有何作用?

  柳斌杰:过去我们忽视两个问题,对于表演权没有承担相应国际义务,对表演权的规定不详细,这次条约对表演权保护有细致规定,这对修法有促进作用。在互联网传播条件下,对表演权的保护问题提上日程,条约对互联网条件下传播的各种权利有明确规定,这对修法时在该方面的内容提供依据。这次修法能全面体现条约精神,使中国表演权的保护达到高水准。

  记者:美国商会今年3月发布中国商务环境调查报告,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比去年有轻微恶化,您对此有何评价?

  柳斌杰:这个报告我们已注意到,也跟对方进行了沟通,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从2010年下半年,国务院最高领导提出,一定打击侵权盗版的行动,并持续两年贯彻,现在已变成长效机制,可以看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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