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智慧财产网(海南频道), 13311310638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
首页 > 服务 > 律师
伍波:如何给企业商业秘密加上保险锁?-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2-23 06:38:00 浏览次数:2664 次
  


如何给企业商业秘密加上保险锁?

当今世界,人才流动非常大,企业随时都要面对人才离职的危机。关键员工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一个企业能否持续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其能否留住关键性人才。

恒都法律研究院·2017/02/2210:06

单位|恒都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商业秘密专业组伍波

【摘要】

人才流动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人才流动,尤其是向竞争企业的流动,引发泄密等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屡见不鲜。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管、技术人员离职后如果短时间内再次进入同一行业,尤其是在前企业的竞争者那里就业,极有可能使其拥有的资源迁移到新的企业中,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甚至会给前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由离职引发的商业秘密的外泄与保护,是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当今世界,人才流动非常大,企业随时都要面对人才离职的危机。关键员工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一个企业能否持续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其能否留住关键性人才。正因为关键员工对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对这些员工去留的关注超出寻常。俗话说:“人挪活,树挪死”。许多员工常常基于各种原因,愿意挪挪窝,移移地,人往往高处走,无可厚非。但是,有的关键员工却在离开企业的时候,顺手牵羊地“牵走”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给原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住所地在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省级高新区政策。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公司研制开发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俗称猴车),技术含量高。A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且与能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发放保密费。

驱动轮是煤矿架空乘人装置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件之一,其质量的好坏对猴车的安全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2006年7月开始,A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讨论焊接驱动轮制造方案,经详细分析,多方论证、试制、检测和试验,2007年12月焊接驱动轮已定型并投入生产,完全取代铸造轮。

李某某(被告一)于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2009年2月到2010年7月在A公司从事机械技术员工作,熟悉掌握A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朱某某(被告二)于2008年在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两被告人均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费,其中,李某某还与A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相同产品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2009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跳槽到B公司任经理。201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跳槽到B公司任技术员。2010年8月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出于考虑B公司的实际需要和市场的需求,问被告人李某某是否能设计焊接驱动轮的猴车,李某某答复可以,并单独做了一个焊接驱动轮的设计图,于2010年8月14日将设计图纸通过李某某使用的晴天邮箱发给朱某某在B公司所使用的细雨邮箱。2010年10月李某某离开B公司,2011年2月又重新回到B公司任技术部长,主要设计了猴车用的焊接驱动轮,且投入了实际生产。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公司的煤矿架空乘人装置用焊接驱动轮等产品23张设备图纸中的10张图纸载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中有3张焊接驱动轮图纸),该10张设备图纸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B公司的相关产品的10张图纸载有的部分技术信息与A公司的相对应图纸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A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应被告人朱某某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某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某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件中可知,A公司已经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且与两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并且向两被告发放了保密费,也就是说A公司已经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等措施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李某某、朱某某两名被告在A公司工作期间掌握其技术秘密,且均与A公司签定了保密协议,就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本案中,两名被告显然违反了保密协议,其中,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从李某某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到猴车生产相关行业从事工作,而被告朱某某明知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建议与思考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90%与人才流动有关。在职人员的“跳槽”行为,是目前企业的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企业如何做好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将每一个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若干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就行操作、管理,将员工权限进行分级,对员工能接触到的企业秘密进行分类,限制能够接触到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数量。笔者再拿可口可乐举例,据称,可口可乐全上下公司能够接触到“7x号货物”秘方的人数不到10人,且秘方保管库的开启程序非常谨慎,比如首先要提出开启申请,经过董事会批准之后,才能打开保管库门,另外,开启的时间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且保管库门要在有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在能打开。

2、签订保密协议+支付必要保密费用。从企业自身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出发,企业要做到规范管理,比如,及时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企业在发放薪酬的时候,应当适当给涉密员工发放保密费用,这样保密义务就与享有保密费的权利成对等,从而能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诚征英才|保护隐私权|免责条款|法律顾问|收款账号信息
©智慧财产网(海南频道)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 13311310638 备案号:京ICP备11029095号 Copyright © 2019 www.ezhicai.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
顶部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