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自行变更文字、图形问题的复函
(1986年12月13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22日函转你局。对来函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有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商标注册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处理。
二、由汉字组成的注册商标,没有注册汉语拼音的,不得加汉语拼音一起作注册商标使用,违者属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
企业需要使用时,应当另行申请注册。
三、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以“商标注册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为准,用汉字标明,可以同时加注汉语拼音,但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四、商标注册人许可与之联营的企业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问题,由于情况复杂,将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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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1986-12-13 15:21:00 浏览次数:175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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